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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已婚的李姓男子和黃姓女子發生婚外情,李妻到汽車旅館抓姦時請警查扣現場床單和垃圾桶內穢物,事後在黃女衛生護墊上驗出兩人DNA,黃女被判通姦罪並賠李妻24萬元。

判決指出,李姓男子和黃姓女友99年認識,黃女明知李男是已婚身分卻還是和他往來密切,李妻指稱,黃女常半夜打給李男,李男每次接完電話就跑去台中,自己完全聯絡不到他,她指稱黃女和李男的簡訊很曖昧。

李男和黃女去年3月連續3晚投宿在苓雅區一家汽車旅館,同年3月23日李妻請警陪同前往,知會汽車旅館通知李男後,李男隔了20分鐘才下樓開鐵捲門並隨同到樓上的房間。

李妻和員警進到房間後,請警方帶回床單和垃圾桶內的物品蒐證,同時採集李男和黃女DNA。事後刑事警察局鑑定出黃女使用過的護墊上有李男精液,並在李男精液斑上皮細胞層檢出和黃女DNA符合的型別,加上旅館消費明細證明,判定兩人有通姦行為,判黃女4個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,附帶民事賠償24萬元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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