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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報戶口 男嬰從母姓

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/竹市報導〕新竹市賴姓男子98年去世後,母親辦理除戶證明時,赫然發現他96年與妻子陳女離婚後,隔年戶籍裡竟多了一個從母姓的兒子,賴母憤而提告,法官深入調查後發現陳女所言多處破綻,甚至不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,依偽造文書罪判她徒刑4月。

起訴書指出,陳女87年與賴男結婚,兩人分房多年並於96年離婚,然陳女97年6月在新北市產下一名男嬰,竟未經賴男同意或授權,於97年7月在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,偽簽賴男姓名及盜蓋賴男印章,表示賴男與陳女約定男嬰從母姓。

陳女又另行起意,98年2月在香山戶政事務所偽簽賴男姓名及盜蓋賴男印章,表示協議將孩子權利義務更改由陳女單獨行使。直到賴男98年11月死亡,家屬辦理後事及相關戶籍作業時才發現。

庭訊時陳女矢口否認行使偽造私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,辯稱都有經過賴男同意才去戶政機關申請登記,所為都經賴男授權。

偽簽名盜蓋印 判4個月

賴男哥哥說,孩子不是陳女和弟弟生的,家人是一直到賴男過世才知道有這個小孩,陳女也不敢承認男嬰是否是跟賴男所生。

法官問陳女究於何時取得賴男同意讓孩子從母姓,陳女說詞反覆,又承認賴男在離婚當時根本不知道她已懷孕,豈可能在離婚前就同意孩子從母姓?此外,賴母向民事庭另外對陳女提起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」,陳女拒不配合血緣鑑定。

法官認為,社會一般注重男性子嗣傳統觀念,倘賴男確悉有男孩存在,理應會讓家人知道,足見陳女所辯處處與常情不符。

法界人士指出,有些類似案件,當事人之所以要對孩子提起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」,除了確定孩子的血緣之外,最主要還是在於釐清將來孩子的繼承權,避免日後的繼承紛爭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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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grereg75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