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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17歲少女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林姓男子,兩人相約見面發生性關係後,少女不想再和林男見面,林男卻屢傳恐嚇簡訊,並要脅要在網路公布她的裸照,讓少女心生畏懼到得找精神科就醫,痛苦萬分,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林男需賠償醫藥費及精神賠償共16萬元。

判決指出,少女兩年前在網路認識卅多歲林男,2人在網路上交談後就相約見面並發生性關係,事後少女發現與林男話不投機,便不想再和他交往及見面。

但林男卻糾纏少女要求再見面,並恐嚇要在網路或她學校散播裸照,少女因此出現失眠、反覆作噩夢、情緒低落,罹患憂鬱症必須到精神科診治,至今不敢與人交往、逃避社交,不敢單獨一人外出,少女求償精神賠償50萬元及醫藥費1萬多元。

法官認為,林男恐嚇行為的確造成少女罹患憂鬱症,疑似創傷症候群,但林男僅以打零工為生,判處林男需賠償醫藥費及精神賠償共16萬元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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