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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配合大法官釋憲,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「教師法」,將「行為不檢」用詞剔除,改為詳列性騷擾、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嚴重身心侵害,以及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,納入得解聘、停聘及不續聘的事由內,但因行為違反相關法令,非情節重大者,教評會也可議決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,等於是給發生「師生戀」、「婚外情」者自新機會。(程平報導)
去年1名高中老師因為婚外情,遭學校教評會以教師法第14條的規定解聘,且終身不得聘用,但卻被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,並認為相關條文逾越工作權限制的比例原則,必須檢討修正。因此立法院27號就完成「教師法」的修正,除刪除「行為不檢」的用詞,並將性騷擾、性霸凌或體罰、霸凌學生造成嚴重身心侵害,以及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,納入得解聘、停聘及不續聘的事由內。不過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表示,本次修法也給行為違反相關法令,但非情節重大者改過自新的機會,讓教評會可重新審酌,議決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。
獲得自新機會的還有在本法修正後施行前,非因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,或體罰、霸凌學生造成嚴重身心侵害遭解聘或不續聘逾4年者,也有機會重新被聘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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